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第22节 (第3/9页)
区。由于拥戴忽必烈有功,世祖时期,塔察儿长期受到特别的尊宠与优待。但是,他们效仿西道诸王向东部的辽阳,高丽一带发展势力却受到了元廷的限制。世祖后期,由藩王与中央的矛盾最终导致了东道诸王的叛乱。叛乱平定后,忽必烈剥夺了部分叛王的军队和部众,并设东路蒙古军万户府长期镇守这一地区。他们受封后扩张所得的土地被朝廷收回,虽能退保原封地,但地位和实力却被大大地削弱了。 ??除列土分民的“忽必”以外,蒙古大汗对亲族和功臣还有一种称为“莎余儿合勒”的赏赐。随着蒙古国统治范围的扩大,成吉思汗时期在蒙古草原地区的分封和赏赐也扩展到了新占领地区。而由于新领土的政治、经济、文化背景不同,“忽必”和“莎余儿合勒”的形式也发生了相应的变化。 ??太宗六年(1234),金亡,河北、河东和河南的部分地区纳入蒙古统治范围。但长期的战争,居民多逃入诸汉人地主武装控制的地区。同时,诸将领也将所俘人口作为私属,寄居州县,国家直接控制的人口非常有限。为了将无籍和私属人口纳入大汗政府的直接控制之下,窝阔台命失吉忽秃忽为中州大断事官,全面编籍中原户口。 ??次年,失吉忽秃忽以所籍中原户口上报大汗,共得户一百一十多万。按照蒙古人的观念,所得中原汉地有城子的百姓,也是“黄金家族”的共同财产。也应在亲族中进行“忽必”的分配和向功臣提供名为“莎余儿合勒”的赏赐。于是,太宗八年(1236)下令将中原民户分与宗室和功臣。这次分配范围较广,自太祖叔、太宗叔祖答里台以下,至太祖诸弟、太宗诸兄弟、姐妹、子女或其后裔以及诸功臣、将领等,都分得了数目不等的汉地民户。 ??但是汉地的分封进行得并不顺利。首先,在与蒙古将领共同攻打金朝时形成的汉人地主武装,已经成为中原地区有一定实力的政治、军事集团,他们控制了河北、河东部分地区的大量民户,分封直接触犯了他们的利益,不可避免地遭到他们的抵制。同时,中原地区是封建经济高度发展的农业区,那里早已采用租佃制经营方式,那里的人民是封建国家直接管理的编户齐民,他们对地主不存在人身依附关系,享有相对的人身自由。分封就意味着他们将被领主所控制,成为领主的私属,身份地位将下降。这是历史的倒退,必然激起中原人民的抵制。 ??为了解决这一矛盾,契丹人耶律楚材制定了一个折衷方案。规定:各地只设达鲁花赤4,朝廷置官吏收其租税,非奉诏不得征兵赋。按照这一原则制定的具体办法是:封地由地方州县和朝廷任命的地方官员管理,在赋税中,按封户每五户出丝一斤的份额,每年向领主颁赐一定数目的丝料。这就剥夺了诸领主对封地的治理权,领主只能得到封地的部分租赋收入,这就是“五户丝制”。它与唐中期诸皇子弟的食邑制颇为相近。 ??但是,蒙古贵族不肯轻易放弃他们在草原地区享有的权力,他们习惯于像治理草原封地一样治理中原食邑,因而,耶律楚材制定的“五户丝制”自其执行之日起,就被诸封君所破坏。而中原地区的社会背景、汉人官僚的抵制以及中央集权与分封的矛盾,也使这种食邑制不断朝着中央集权化的方向发展变化。 ??按照规定,五户丝食邑允许设置由各投下主委任的监临官达鲁花赤,其余事务则由朝廷所任命的地方官负责。实际上,自中原分封之始,各投下就违制私自向封地派遣官员,致使食邑内,除合法的达鲁花赤之外,又不断增设札鲁忽赤5,课税官和其他军民长官。“这种状况使中原食邑基本上被正规或非正规的投下官府所支配,最终造成封君权力的扩大和五户丝食邑制的名存实亡”6这种状况,无疑侵害了大汗和国家的利益,违背了五户丝制的根本原则。因此,在诸王的中原食邑中一直存在着朝廷与封君争夺治理权的斗争。 ??同草原爱马的分封一样,中原五户丝食邑的分封也进行了多次。太宗以后,宪宗、世祖、仁宗朝都曾对五户丝食邑进行过分配与整顿。 ??宪宗即位后,曾两次为其诸兄弟分拨汉地民户。宪宗二年(1252),其母唆鲁禾帖尼死,幼子阿里不哥继承了拖雷家族的真定食邑。蒙哥则以大汗的权力,也为其余诸兄弟分配了汉地食邑。五年后的宪宗七年(1257),又进行了第二次分拨。其中分得属民最多的是其同母弟忽必烈,他先后分得京兆三万户和怀孟一万一千多户。另一同母弟旭烈兀分得了彰德二万五千余户。其余各庶出兄弟岁哥都、拨绰、末哥等也各分得三千至五千不等的食邑封户。太宗诸子合丹、灭里、合失、阔出等则分得了汴梁路(原金南京直辖州县)民户。 ??世祖即位后,再次调整和改封中原五户丝食邑。至元二年(1265),将汴梁路封户在窝阔台四子中重新分配,以郑州隶合丹,钧州隶灭里,睢州隶阔出之子孛罗赤